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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

  第一,将非公募基金纳入了基金法监管范畴,并明确了“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的界限。新规中单列一章,对非公开募集基金进行规范,按照基金合同约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相信,纳入监管后的非公开募集基金运作有法可依,监管职责明确,能更好的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第二,新规取消了基金公司主要股东的经营范围,并对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的限制采用更灵活的说法,也为现有股东类型以外的进入企业设立基金公司留有余地。

  第三,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新《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财产可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目前来看,私募基金早已涉及衍生品种的投资,但公募基金却受限于此,仅普通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可以以套期保值为目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由于不能涉及衍生品投资,特别是在惨淡的行情下,制约了公募基金获取收益的能力。

  第四,基金公司设立方式可采用合伙制方式。目前,采用合伙制设立方式的基金公司均为私募基金,而并不健全按的激励机制令公募基金运用合伙制的方式设立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第五,新《证券投资基金法》为健全基金治理结构提供依据。新规共15章,与现行法律12章相比,新增4章、删除一章。共155条,与现行法律103条相比,新增55条,删除3条,并对74个条款的内容和文字作了修改。

  如新《证券投资基金法》补充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二次召集”制度,有效解决了作为集体行动机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难度大、成本高等问题,允许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常设机构,更好地发挥基金相关主体的内在约束制衡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