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

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

  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分为:实质性原则和形式性原则。所谓实质性原则又包括真实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和公平披露原则;形式性原则包括规范性原则、易解性原则和易得性原则。

  (一)实质性原则

  1、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基金信息披露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它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是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以没有扭曲和不加粉饰的方式反映真实状态。

  2、准确性原则

  准确性原则要求用精确的语言披露信息,在内容和表达方式上不使人误解,不得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

  3、完整性原则

  所有的重要事项,都要进行披露。

  4、及时性原则

  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披露临时报告。基金管理人每6个月更新一次招募说明书。

  5、公平披露原则

  公平披露原则要求将信息向市场上所有的投资者平等公开地披露,而不是仅向个别机构或投资者披露。

  (二)形式性原则

  1、规范性原则

  规范性原则要求基金信息必须按照法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披露,以保证披露信息的可比性。

  2、易解性原则

  易解性原则是要求信息披露的表述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避免使用冗长、技术性用语。

  3、易得性原则

  易得性原则要求公开披露的信息易为一般公众投资者所获取。除法规指定的披露报刊和网站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也可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须注意其他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且不同媒体上披露的同一信息应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