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依据基金合同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是基金的当事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是基金的投资者。投资者购买了基金份额,便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他们的义务主要是在申购基金份额时足额支付认购款项;

  同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是赎回或者转让持有的基金份额;

  二是分享基金收益;

  三是向基金管理机构查询有关资料,如公开说明书、财务报告等信息资料;

  四是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与一些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并行使表决权。

  这种大会不同于公司的股东大会,它并不定期而是根据实际需要召开,召开可以采用现场方式,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委托代表行使表决权。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是指具体对基金财产进行投资运作的机构。它主要由基金管理公司担任,但也可由资产管理机构、信托机构等担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基金的设立、募集、投资与管理,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以及办理由其负责的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等。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是指依法保管基金财产的机构。它主要由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在实行混业经营的国家,它也可以由资产管理机构或者信托机构等担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安全保管基金资产,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以及办理由其负责的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等。

  基金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1)持有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

  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关系是通过信托关系而形成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前者是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后者是基金资产的经营者;前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后者则是由职业投资专家组成的专业经营者。

  (2)持有人与托管人之间的关系

  基金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关系是委托与受托的关系。基金发起人代表基金持有人把基金资产委托给基金托管人保管。对持有人而言,基金资产委托专门的机构保管,尤其是公开募集的基金持有人比较分散,以其单个力量无法有效保护资产的安全,通过基金托管人的介入,有利于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反映在不同的基金类型上:封闭式基金由发起人代表基金持有人委托托管人;开放式基金由管理人以设立人的身份代表持有人委托托管人。

  (3)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的关系

  管理人与托管人的关系主要因各国法律、法规和基金类型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在国外,有的基金由托管人担任受托人角色,托管人与管理人形成委托与受托的关系;有的基金由管理人担任受托人的角色,管理人与托管人形成委托与受托的关系。在我国,管理人和托管人是平行受托关系。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受基金持有人的委托,分别履行基金管理和基金托管的职责。

  在业务运作关系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是为基金提供服务的专业性机构,同时,二者之间具有互相监督的关系。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资产,但不实际持有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资产,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清算交割,并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是否合法合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对基金持有人负责。二者的权利和义务在基金契约或基金章程中有明确规定,任何一方有违规之处,对方都有权监督并及时制止,直至请求更换违规方。这种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有利于保证基金财产的支全和基金运用的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