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

基金收益的分配

  作为监管机构打造新型信托业的重要一环,信托业保障基金再有实质性进展。

  近日,监管部门下发文件,就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相关事项作出通知,要求保障基金的认购从今年4月1日前开始。对于此前广受关注的资金信托认购比例,该文件规定4月1日以后新发行的资金信托,按照新发行金额的1%认购。

  业内研究人士认为,

  基金收益一般应作如下分配:

  1、确定收益分配的内容。

  确切地说,基金分配的客体是基金净收益,即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应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这里所说的费用一般包括:支付给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管理费、支付给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支付给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的费用,基金设立时发生的开办费及其他费用等。一般而言,基金当年净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基金投资当年净亏损,则不应进行收益分配。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收益和费用数据都须经过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后,方可实施分配。

  2、确定收益分配的比例和时间。

  一般而言,每个基金的分配比例和时间都各不相同,通常是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基金契约或基金公司章程中事先载明。在分配比例上,美国有关法律规定基金必须将净收益的95%分配给投资者。而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则规定,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在分配时间上,基金每年应至少分配收益一次。

  3、确定收益分配的对象。

  无论是封闭式基金还是开放式基金,其收益分配的对象均为在特定时日持有基金单位的投资者。基金管理公司通常需规定获得收益分配权的最后权益登记日,凡在这一天交易结束后列于基金持有人名册上的投资者,方有权享受此次收益分配。

  4、确定分配的方式。

  一般有三种方式:①分配现金。这是基金收益分配的最普遍的形式。②分配基金单位。即将应分配的净收益折为等额的新的基金单位送给投资者。这种分配形式类似于通常所言的“送股”,实际上是增加了基金的资本总额和规模。③不分配。既不送基金单位,也不分配现金,而是将净收益列入本金进行再投资,体现为基金单位净资产值的增加,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仅允许采用①种形式,我国台湾省则采用①和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而美国用得最多的方式却是①和②。

  5、确定收益分配的支付方式。

  这关系到投资者如何领取应归属于他们的那部分收益的问题。通常而言,支付现金时,由基金托管人通知基金持有人亲自来领取,或汇至持有人的银行账户里;在分配基金单位的情况下,指定的证券公司将会把分配的基金单位份额打印在投资者的基金单位持有证明上。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尽管基金通过组合投资分散风险,通常能使投资者以较低的风险(比股票低)获得较高的收益(比债券高),但是,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未来收益是不作任何保证的。事实上,某些基金由于管理人运作不成功,也会发生收益极低甚至亏损的情况。

  按照这一提取比例,信托公司在资金信托业务中的报酬将下降千分之一左右,将使信托公司从事单一资金信托业务几无盈利,或将导致信托业整体规模下滑。不过,这体现了监管层对相关信托业务有保有压的态度。

  保障基金认购细则浮现

  实际上,信托业内对于保障基金的相关认缴细则颇为关心。近日,中国银监会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就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的相关事项作出进一步规定。

  这份文件通知,各信托公司应于2015年4月1日前按年初报送银监会的2014年未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余额的1%认购保障基金,并将认购资金缴入保障基金公司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以后每个年度,以各信托公司上年度未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余额为基数动态调整,多退少补。2015年4月1日起新发行的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1%计算并认购保障基金,信托公司应于2015年7月15日前将上季度认购资金缴入保障基金公司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以后每个季度结束后,按照上季度新发行资金信托新增规模的1%认购。2015年4月1日起新设立的财产信托,按照信托公司实际收取报酬的5%计算并认购保障基金,信托公司应于2015年7月15日前将上季度认购资金缴入保障基金公司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以后年度,信托公司按照经审计的前一年度实际收取财产信托报酬的5%认购。

  文件表示,按照信托公司净资产余额和财产信托报酬比例认购的保障基金,由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认购。资金信托对应的保障基金,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区分融资性信托和投资性信托,其中融资性资金信托由融资人或用款人委托信托公司认购,投资性资金信托,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与信托当事人的约定,将认购保障基金作为信托财产投资组合中的一部分,由信托公司认购。

  此外,对于保障基金的收益分配,文件表示,保障基金公司按照一年期基准存款利率,向信托公司支付固定收益。

  通道业务将受冲击

  银监会主席助理杨家才在2013年信托业年会上提出信托行业治理的“八项机制”,其中包括建立信托业保障基金。在2014年的信托业年会中,杨家才进一步表示,建立信托保障制度,是一种全新的制度安排,是构建市场化维稳机制的有效尝试。

  保障基金的相关规定可能对一些信托业务产生影响,这让信托业内人士颇为关注。一位信托公司研究人士认为,一些信托公司或将在4月1日前抢发产品,以少认够保障基金,这将意味着3月份的信托发行规模有可能会出现较大幅度上升。

  更多的共识是,信托业保障基金的开始认购将使通道业务受到冲击。某信托公司研究部总经理表示,按照资金信托新增规模1%的比例认购,经过测算,将使信托公司在这类业务中的报酬下降千分之一,而目前单一资金信托(即目前多数通道业务)的费率也即千分之一左右,这样一来,信托公司就缺乏做通道业务的动力,而信托业管理规模亦将因此出现下降。另外,对于“阳光私募”业务而言,1%的认购比例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资效率,使得信托公司在这一领域更加被动。

  不过,前述研究人士也表示,保障基金的相关规定也体现了监管层对相关信托业务有保有压的态度。例如,银监会的这份最新文件中就规定,企业年金信托按财产信托的标准认购,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是监管机构对这一业务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