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

开放式基金清盘的情况

  开放式基金一般不规定自己的存续期限,但在某些情况发生时,开放式基金可能作出清盘的决定,通过清算和分配基金资产结束其存在。

  从海外的情况看,开放式基金需要清盘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

  1、根据基金契约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如中国台湾规定,证券投资信托契约之终止事由,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证券投资信托契约之约定。

  2、持有人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如英国规定,经特别决议通过,开放式基金可以清盘。香港开放式基金的清盘也需要持有人大会作出决议。

  3、主管机关取消开放式基金许可的情形:

  ①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书面申请。英国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授权董事向金融服务局(FSA)申请取消授权,在FSA同意的情况下,开放式基金可以清盘。

  ②设立不当或变得不当。如荷兰规定,如果发现原设立申请的材料不正确或不完全或由于情况变更使得同等条件下设立申请将被拒绝,财政部可以取消许可。

  ③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再具备法定的条件。如韩国规定,在委托会社(基金管理人)被取消业务资格、解散等情况下,而又未被财务部长官命令移交的情况下,可以废止信托契约。

  ④基于公益或受益人的利益。如中国台湾规定,基于公益或受益人利益,以终止证券投资信托契约为宜者,证管会得命令终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