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

房地产私募基金常见知识汇总

  房地产私募基金常见问题有哪些?房地产私募基金需要了解哪些知识内容?为大家提供房地产私募基金常见知识汇总,帮助大家了解学习。

  1、房地产私募基金存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私募股权基金可能采取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制、信托制及合伙制。公司制是以公司法为法律框架,通过发行公司股份的方式筹集资金用于股权投资的基金;信托制是以信托法为依据,以当事人各方订立信托合同的方式筹集资金并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合伙制则是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形式,它一般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相对公司制和信托制,合伙制这种独特的权利义务关系能更大程度的激发基金管理人的潜能,创造更大的价值以回报投资者。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也是海外最常见的私募股权基金,它是全球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

  房地产私募基金(或称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依据是2007年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是根据该法注册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2008年12月3日,国务院出台了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九项政策措施,明确提出要创新融资方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其中包括鼓励发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和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法》已为私募股权基金提供了完备的法律依据,它解决了几个关键的问题:出资人进入和退出的便利、高效率的投资管理、避免多重征税等等。因此,发起股权基金已经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且各地纷纷出台鼓励政策,也说明从实践上已没有障碍。

  2、房地产私募基金成功的因素有哪些?

  (1)吸引资本。实现并保持优秀的投资回报率;建立并维持与银行家、会计师、律师以及其他专家的良好关系;能接触大量合格投资者;确保投资者能及时收到各种金融和会计报表,并能进行有效的沟通;通过质量、技能和诚信来确立、提升和保护品牌。

  (2)投资机会的来源与质量。确保与业务伙伴做正确的事情,并表明事情的重点;并能在信誉范围内关闭交易;与诚实可信和业务优秀的合伙人建立一个广泛的关系网络。

  (3)基金和投资结构。与投资者共同确定最好的费用结构;通盘考虑整个基金规模,决定每笔投资的合适杠杠程度;通过结构性投资去降低交易性税收,以为投资者和基金管理公司资深提供一个最佳的税后收益。

  (4)投资者报告和优秀的执行力。有效和高效的开发和经营财产;建立并维持一个优秀的顾问团队;遵循金融和税务相关准则。

  (5)退出策略。如果有合伙人急需退出合伙企业,可以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准确的估算关闭基金的时间,同时向相同投资者募集新基金。

  3、房地产私募基金是如何退出投资项目的?

  基金对所选定项目进行投资决策时,要充分考虑退出方式,以及如果不能按时退出,将采取何种措施保障资金能够安全收回。基金管理公司将根据项目的特点设计出安全的退出方式,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后执行。退出方式一般包括以下四种:

  (1)在资本市场出售股票。这种方式针对基金对拟上市房地产公司的投资。

  (2)房地产投资项目清算。以股东身份参与投资某房地产项目,项目建成销售后,基金根据投资比例收回投资成本并分配利润。

  (3)原股东承诺回购。基金在投资之初即和原股东签订协议,确定回购方式(譬如回购时间和回购价格),这是基金退出项目常见的一种形式。

  (4)企业间兼并收购。在有收购意向的第三方和被投资企业股东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基金实现退出。

  (5)通过以上两种或多种方式组合的形式退出。譬如,在约定期限内能够上市,则通过资本市场退出;期限内不能上市,则由原股东按照每年约定回报对基金所持有的股权进行回购。

  4、房地产私募基金投资人如何退出基金?

  基金投资人的退出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1)基金存续期(譬如5年)结束,对基金进行清算。

  (2)在基金存续期内,超过封闭期(譬如3年)年限后,基金投资人可根据赎回条款退出。

  (3)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人可通过将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自由转让而退出。

  5、房地产私募基金投资的领域有哪些?

  房地产私募基金一般的投资领域包括如下:

  (1)拟上市房地产企业的IPO投资

  (2)房地产项目股权投资

  (3)房地产债权(譬如:过桥)投资

  (4)与开发商联合土地投资

  每一个基金投资组合均需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并载于《合伙人协议》等文件中。

  6、房地产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的区别有哪些?

  房地产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有着本质的区别、原因在于:

  (1)房地产私募基金不对投资人承诺高额的投资回报,报告中提及的回报率是根据目前的市场现状的合理预测;

  (2)房地产私募基金是独立的实体,正如华房系的有限合伙型基金,每位投资人都作为合伙人进行工商备案以明确其权利和义务;

  (3)各个基金所募集的资金存于基金在银行开设的资金监管账户,而不是基金管理人的账户,即资金由第三方监管,任何人不能随意挪用资金;

  (4)各个基金虽然由管理公司管理,但是投资所形成的权益全部归属于基金;即基金是被投资项目的权益所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