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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说明

  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并接受投资者的委托管理、运作基金资产,因此,基金管理人在整个私募基金运作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基金管理人除收取管理费外,依据约定享受一定比例的利润。通常的约定是投资者支付给基金管理人2%-3%的年度管理费和盈利20%的管理分红。

  理论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至始至终地恪尽职守,尽其所能经营、管理好基金资产。但一方面由于投资者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政府监督部门认为私募基金的投资者都是具有一定的投资经验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而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比较宽松的监管态度,这些因素容易造成基金管理人产生道德和法律风险。那么具体有哪些道德和法律的风险呢?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

  所谓道德风险是指投资者在购买私募基金之后,基金管理人可能做出不利于投资者的行为选择。这种行为选择可能是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如利用投资者的资源为自己的小集团谋取私利,或漠视投资者的利益等。私募基金说到底是信托安排,而信托的有效运作的前提是受托人的信义义务,包括忠实义务,即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私募基金时必须以投资者的利益为最大目标,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投资人的利益和注意义务,即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私募基金时,应显示一个具有专业人士在处理私募基金在性质上与自己业务相似时所具备的技能和谨慎。但是信义义务本身是一种道德上的软约束,需要通过人的内心自省自觉地遵守。作为投资人,应该清楚地认识到私募基金管理人并不是大公无私的,当他们的利益与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不完全一致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只有在有利于自己利益的时候才会顾及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对于规范运作的基金管理人而言,品牌、声誉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生命”,他们会恪守善良管理人的义务,运用自己的专业技能进行基金投资管理,在为投资者创造良好回报的同时,获取好的业绩报酬。但另一方面,市场上亦有一些“基金管理人”无视道德底线,在明知自己并不具备适当投资管理经验的情形下,募集大量资金后粉饰投资业绩、隐瞒投资风险、从事不合理利益冲突交易。基金管理人专业技能和素质的良莠不齐使得投资者应该重视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律风险

  (1)违法募集资金

  私募基金既不允许进行公开宣传更不能承诺保底,但是有些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了吸引资金,加大宣传力度游说投资者相信其管理的私募基金没有任何风险,诱使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通过公开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就没有明显区别了。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甚至向投资者承诺保底收益。不管任何形式的私募基金,保底条款都是为《民法通则》、《证券法》、《信托法》等法律所明令禁止的,一旦投资失败,法律并不保护这类保底条款的实现。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明知该条款的违法性,却仍以此来吸引投资者,显然是具有欺诈性质。

  (2)内幕交易

  私募基金的内幕交易行为包括:一是基金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内幕交易。很多上市公司将闲置资金委托给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理财,反过来,私募基金又将委托资金投资于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这样在私募基金与上市公司之间就形成一种特殊的关系,上市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很可能事先向管理人透露有关内幕信息,管理人就可以利用该信息买卖该证券获利或避损。这种内幕交易看似有利于投资者,其实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最后承担风险的还是投资者。二是基金与特殊投资者之间的内幕交易。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本身的一些内幕信息如业绩状况、投资组合等事先透露给某些大客户,即“选择性披露投资组合”,这些大客户便可利用这些信息判断继续投资还是退出,进而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3)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基金与基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之间的交易;第二种是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各基金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对投资者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不仅会将基金的利润转移给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或将一支基金的利润转移给另一支基金;而且还会扭曲基金净值信号和盈利信号,导致投资者难以判断基金的真实盈利状况,进而给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造成困难。

  除了上述法律风险之外,私募基金管理人还有可能出现以下的违法行为:挪用客户委托管理的资金;自营、经纪、资产管理业务的混合操作及将管理的资金用于抵押、担保和资金拆借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