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

基金管理办法说明

  基金管理办法是什么样的?基金管理办法有哪些?小编为大家举例介绍一下。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作为非营利公募组织,广泛动员企业、国内外基金组织、民间团体以及个人等自愿捐赠,汇集各类社会资源,资助公益文化事业。

  第二条根据本会章程规定,本会遵从捐赠人的意愿为其设立本会下属的专项基金,并根据捐赠人的喜好兴趣将捐赠款投向指定文化项目。向本会捐赠将享受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条为规范专项基金管理,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本会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文化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2000]41号”文件精神和本会章程,制定本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四条在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受法律保护,本会和本会工作人员不得私分、侵占、挪用专项基金。

  第二章专项基金资金来源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基金,是指本会依法受赠的、并按捐赠人意愿投向指定文化项目和用途的合法捐赠款。

  第六条专项基金资金来源:

  (一)国内外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二)专项基金实现的增值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专项基金理事会

  第七条专项基金理事会是专项基金管理和使用的决策机构,由基金发起人和其他理事及本会特派理事共同组成。基金发起人可以作为基金长期不变的理事会组成成员,并为专项基金事务的核心决策人。

  第八条专项基金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需经本会理事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专项基金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或秘书长一人。理事长、理事由基金发起人与相关单位协商确定,本会有至少一个席位制理事。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任。

  第十条凡同意专项基金章程,热心文化艺术事业,并能够积极参加基金组织的活动、承担并完成专项基金理事会交付的有关任务的海内外社会各界人士,提出申请并经专项基金理事会同意,报本会理事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均可成为专项基金理事。

  第十一条基金理事有参与和监督基金各项工作的权利;有参加基金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有遵守基金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积极完成基金分配任务的义务。

  第十二条专项基金理事会的职责:

  (一)制订和修改基金章程;

  (二)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审批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

  (四)决定基金资助项目及用途检查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五)增加和罢免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

  (六)决定基金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由基金理事会负责,本会有权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进行监督。

  第四章专项基金使用

  第十四条专项基金为特定捐赠款,本会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后,设立专项基金专用账户。本会开据捐赠票据给捐赠人,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41号”文件规定,凭本会开据的捐赠票据,捐赠人可以享有公益性捐赠的税务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专项基金支出须有基金理事会决议和基金理事长签字。专项基金使用范围应在专项基金章程所涵盖或规定的范围内,不得用于超越章程范围外的支出。

  第十六条专项基金设独立的银行专用账户,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建帐,财务工作由本会财务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专项基金须遵守本会的有关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

  第五章专项基金保值和增值

  第十八条专项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由专项基金理事会负责运作,基金理事会应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专项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第十九条专项基金可以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采取购买债券和其它保值、增值方式,但不得用于风险投资。

  第二十条专项基金理事会也可委托本会对专项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本会将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对专项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

  第六章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本会对专项基金的管理:

  (一)提供法律保障:捐赠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均受法律保护。

  (二)免费提供服务:本会为捐赠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提供免费的专业财务服务,以确保专项基金使用的畅通和规范。

  (三)实施财务监督:确保专项基金用于其章程规定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本会对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专项基金理事会和基金捐赠人对专项基金支出情况的查询,给予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三条本会每年向专项基金理事会递交财务年度汇总表。

  第二十四条如因本会违反本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导致专项基金遭受损失,本会将责成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对专项基金账户进行财务决算,以确保专项基金的延续性和捐赠人的权益。

  第二十六条专项基金及基金理事会成员不得有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或借本会的名誉开展不适当的活动。如有违反,本会有权终止专项基金的运作,直至取消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二十七条专项基金(包括固定资产)不足人民币十万元且不足时间持续一年以上时,本会将对专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资产归本会所有,专项基金自行解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的解释和修改权归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