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

学生爱心基金管理制度

  学生爱心基金管理制度是怎么样的?学生爱心基金管理制度具体有哪些?这里为大家举例介绍一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院设立学生“爱心基金”,旨在以学生为本,关爱学生,体现人文关怀,扶持、资助因家庭经济贫困而影响正常学习的本院学生,解决其学习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激励他们自立、自强,刻苦学习、积极上进、立志成才、报效祖国。

  第二条为了规范我院学生爱心资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凡向基金评审小组申请爱心基金资助的,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院成立爱心基金领导小组,负责基金的筹集和基金使用的审批。

  第五条学院成立爱心基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学生申请基金资助的资格审核,向领导小组提出资助金额建议。

  第六条学院财务部负责爱心基金资金的管理,爱心基金工作办公室(设于学工部)负责爱心基金资金的使用和发放。

  第三章基金来源

  第七条基金来源主要是:学院行政拨款;在校师生及校友的捐助;学生组织通过募捐和爱心义卖等形式集资;社会及企事业单位、个人的捐助;基金的利息。

  第四章资助对象及方式

  第八条学生人身重大伤亡爱心抚恤金:用于对学生发生人身重大伤亡(如死亡、重大疾病、重大伤残等)时的慰问抚恤。学院通过赠与的方式给予学生本人或家人,最高限额为2000元/人(次)。

  第九条学生突发事件救急金:用于学生突发不可预料的重大事件(如急性疾病、恶性疾病、车祸等)需要救助以便解决临时困难时的帮扶。学院通过无息借款的方式给予学生本人或家人,最高限额为10000元/人(次)。借款学生应签订还款承诺书,按时还款。学生在借款后提前或如期还款的,可以减免借款总额的10%;毕业时仍不能还清的,学院将采取措施要求其还清借款。

  第十条贫困生爱心资助金:用于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导致日常生活无法维持时的临时性资助,学院通过实物或现金的方式给予学生帮扶。

  第十一条困难学生家庭校内工作岗位劳务金:用于少数学生因家庭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时的劳动岗位帮扶。学院提供校内适当工作岗位聘请困难学生的家人来校工作,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抵付学生当学年学费。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爱心基金资助: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2、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违犯校纪校规,受到过通报批评或学院行政及党、团组织处分者;

  3、学年内有弄虚作假、欺诈及严重违反社会公德事件发生;

  4、恶意拖欠学费;

  5、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章基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基金由学院财务部负责管理,建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或提取任何劳务费用。

  第十四条基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对申请学生的资格进行会议讨论审核,资助情况报学院基金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基金使用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基金的具体来源、金额及使用情况实行张榜、网上公示,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

  第六章申请审批

  第十六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助对象均可向学院爱心基金评审小组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申请提出可以是资助对象个人或其家长,也可以是由资助对象所在学部代为提出。

  第十八条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资助对象个人或所在学部的困难资助申请书;

  2、资助对象详细情况,含家庭情况、个人学习生活情况等;

  3、资助对象所属班级导师出具的有关辅助材料。

  第十九条申请提出后,先由资助对象所在学部审核后,组织申请材料报学院爱心基金评审办公室。

  第二十条爱心基金评审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有关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和论证,并向基金评审工作小组做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基金评审工作小组接到书面报告后,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是否资助以及提出资助金额建议,上报爱心基金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二条爱心基金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张榜公布获爱心基金资助人员名单,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利和义务向基金领导小组实事求是地反映资助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接受爱心基金资助学生,不得将资助金用与请客送礼、挥霍浪费,否则将追回所得款额。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爱心基金领导小组在实施过程中修改完善,其解释权属爱心基金领导小组。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