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

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

  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简称基金会)是为残疾人服务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基金会的宗旨是:弘扬人道主义,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第二章任务

  第三条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呼吁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第四条筹集、管理和使用残疾人福利基金。

  第五条开展和促进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福利、社会服务和残疾预防等工作,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第六条开展与国内外友好团体、个人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基金

  第七条基金来源

  (一)社会捐赠。

  (二)政府拨款。

  (三)基金增值收益。

  (四)其它。

  第八条基金用途

  (一)资助符合本章程宗旨与任务的事业和活动。

  (二)遵照捐赠者的意愿,定向资助有利于残疾人事业的项目。

  第九条基金管理

  (一)基金筹集遵循自愿原则,严格捐赠手续,做好鸣谢工作。

  (二)执行国家《基金会管理办法》和有关会计制度。

  (三)独立核算,单独建帐,实行预决算管理。

  (四)严格审计,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社会的民主监督。

  第四章组织

  第十条理事会

  基金会设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秘书长组成,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在理事中推选产生,理事长主持基金会工作。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推选产生理事长和副理事长,聘请名誉职务。

  (三)审议工作报告和年度收支预决算。

  第十一条名誉职务

  基金会设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由理事会聘请。

  第十二条基金会设秘书处,承办日常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章程的制订和修改,须经基金会半数以上理事通过。

  第十四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