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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资金管理办法

  基金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基金管理费的管理和运用,对基金会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基金管理费须设独立的银行专用账户,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建帐,财务工作由本会财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财务决算和会计档案管理等。

  第四条本基金会财务管理由本办法及本基金会其他财务管理办法共同组成本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规范体系。各项具体制度由委员会授权秘书长依据基金会章程和本办法制订并实施。

  第五条财务管理是基金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核算,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委员会的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秘书处统一管理。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委员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委员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秘书长为财务负责人,负责基金会的财务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九条本基金会委员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及秘书长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本基金会根据开展工作需要,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支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季度财务预算。

  第十一条各内设机构根据季度工作计划,编制各项工作的“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预算初稿,经秘书长审核后,形成季度财务总预算。财务总预算经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各内设机构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预算时,由秘书长报会长批准。在年内季末和年末,秘书处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秘书长和会长。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本基金会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基金会的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十四条各内设机构必须按照委员会批准的规定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费用支出。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

  第十五条本基金会的费用支出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一)各类项目在预算计划内的费用支出,由秘书长提交会长审批。在预算计划外的费用支出,五万元(含)以下的单笔支出由秘书长提交会长审批,五万元以上的单笔支出由会长提交委员会审议决定。

  (二)基金会二千元(含)以下的管理费用支出,由秘书长审批。二千元以上的管理费用支出,由秘书长报会长审批。

  第五章票据管理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出纳负责保管各类费用收支票据,并做好辅助记录。票据存根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第六章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十七条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的重要手段。第

  十八条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管理情况等。基金会财务人员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提交给秘书处和委员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十九条基金会财务人员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秘书长、会长报告。

  第七章财务决算

  第二十条本基金会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产清查,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帐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帐表一致、帐帐一致、帐证一致、帐实一致。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委员会会长批准。

  第八章会计档案管理第二十二条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基金会收支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人员负责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本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秘书长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本基金会财产,如有此行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如基金会人员滥用职权,造成财产损失,将依法从严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