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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开审理基金“硕鼠”马乐案

  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最高检向最高法提出抗诉的原审被告人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

  深圳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马乐在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期间,利用其掌控的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操作自己控制的“金晶”、“严维进”、“严晓雯”三个股票账户,先于、同期或稍晚于其管理的“博时精选”基金账户买入相同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10.5亿余元,从中非法获利18833374.74元。案发后马乐主动投案自首。深圳市中院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对马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84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883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宣判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2014年10月20日,广东省高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广东省检察院提请最高检抗诉。

  庭审中,检辩双方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马乐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原审量刑是否适当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宣布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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