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

保险私募基金实行注册制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国十条”,规范保险私募基金设立等行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中国保监会今日正式发布《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立足支持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发展。结合保险资金期限长、规模大、负债稳定等特点,对设立保险私募基金进行了具体规范。

  首先,保险资金可设立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夹层基金、不动产基金、创投基金及相关母基金,可重点投向国家支持的重大基础设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养老健康医疗服务、互联网金融等产业和领域。

  其次,基金发起人应当由资产管理机构的下属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可以由发起人、资产管理机构或资产管理机构的其他下属机构担任。

  再次,明确市场化的运作机制。要求基金管理人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建立股权激励、收益分成、跟进投资等关键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规定资产管理机构及其关联方持股基金管理人比例,以及基金发起人及其关联方认缴基金比例不低于30%,落实管理责任。

  此外,贯彻“放管结合”原则。对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实行注册制度。建立负面清单并建立托管机制。

  保监会资产管理部主任曾于瑾强调,保险私募基金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更加丰富了保险资金配置,降低了部分资产对保险资产造成的波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