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基金代码编码规范
证券投资基金编码规范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证券分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银河证券、中信证券、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信诚基金、华夏基金、华安基金、嘉实基金、工银瑞信基金、南方基金、博时基金、北京济安金信。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洪磊、刘万方、程立、王铁牛、张帆、陈逸辛、张喆、邵求明、潘振江、郑斌祥、吴韶平、郭静、何晓雷、吴钦文、连煜伟、唐强、查韩锋、吴垠、张金锋、赵良、彭鑫、连省、姚颉、古和鹏、陈磊。
引言
在本标准发布之前,我国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证券投资基金编码按照证券交易所对上市证券的统一编码规则编码和管理,不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证券投资基金编码由基金管理公司自行分配和管理。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证券投资基金产品编码为6位数字,前两位为15、16、18的是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50、51、52的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不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证券投资基金编码规则为:基金编码为6位数字,前两位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登记机构编码(TA编码),后四位为产品流水号。由于TA编码的最大容量为100,而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已经超过70家,TA编码面临资源不足的问题。由于基金产品编码与TA编码挂钩,TA编码不足会影响到基金产品编码的分配。
本标准发布之后,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证券投资基金编码仍然由交易所统一分配和管理,但须将分配的编码向证券期货业标准化组织授权的编码和标准服务机构备案。不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证券投资基金的编码分配和管理方式将发生变化。本标准发布前已经分配和使用的基金产品编码将继续沿用,对于新成立的基金,编码仍沿用6位数字编码,但与TA编码脱钩,基金编码不再具有含义。编码由证券期货业标准化组织授权的编码和标准服务机构统一分配和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编码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证券投资基金的编码标准和分配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等在内的基金参与方以及基金投资人申请及使用证券投资基金编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88-1998信息技术信息交换用七位编码字符集
3、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证券投资基金mutual fund
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集合投资方式。
3.2基金产品主编码base code of mutual fund
以基金合同为基准的基金产品编码,是基金产品法律主体的唯一标识。
3.3货币市场基金money market fund
是指发行基金所募集的资金主要投资于短期债券、大额可转让存单、商业票据和回购协议等货币市场工具的基金。
3.4债券基金bond fund
是指主要投资于各种国债、金融债券及公司债的证券投资基金。
3.5分级基金graded fund
是通过事先约定基金的风险收益分配,将母基金份额分为预期风险收益不同的子份额,并可将其中部分或全部类别份额上市交易的结构化证券投资基金。
4、编码规范
4.1编码原则
证券投资基金产品编码采用6位无意义数字编码。
4.2编码分配原则
证券投资基金编码的分配原则如下:
a)主编码的分配以基金合同为单位,每个基金产品只有一个主编码,是其唯一标识。
b)对于因不同份额净值、收益不同的分级基金、部分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基金等,除分配主编码外,还可根据份额类别分配不同的基金编码。
c)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证券投资基金使用50~59开头6位数字编码,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证券投资基金使用15~19开头6位数字编码。
d)本标准发布前已经分配和使用的基金产品编码继续沿用。新分配的编码按照证券期货行业整体规划统一分配和管理。
5、注册管理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编码由证券期货业标准化组织授权的编码和标准服务机构统一分配和管理。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或应用的基金编码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自行分配和管理,并报证券期货业标准化组织授权的编码和标准服务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