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

货币基金分红的企业所得税与营业税

  依据《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货币市场基金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基金。在基金名称中使用“货币”、“现金”、“流动”、“现款”、“短期债券”等类似字样的基金,应当符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Ok,货币基金也是基金,只是投资的对象有限制:

  货币市场基金应当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现金;

  (二)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三)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四)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五)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六)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股票;

  (二)可转换债券;

  (三)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四)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五)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货币基金分红的企业所得税:分红与赎回

  在2008年(含)之后,企业所得税法下,依据财税[2008]1号文件,产生的收益的分配,是属于企业所得税的暂不征收事项,因此不需要并入所得税(含预缴)来计算缴纳。这里的暂不征收通常我们实践当中是直接认作免税事项处理的。至于收益在次月转投资份额时,视为一个新的独立的事项发生,是获得分红之后的投资,前提的身份是分红的部分先认定处理。赎回时,只是将投资收回,不存在再产生投资收益(除非未及转收益的部分,经过计算后分配的部分,而且手续费也一般没有),因此企业所得税不存在纳税的问题。

  货币基金分红与其他基金分配方式的不同,还在于某些单位可能利用的基金避税之法,即如明天要分红了,今天重金买入1亿元,分红1000万元后,作“免税”1000万元,余9000万元赎回时,投资损失1000万元,一个转移大法,就带来变脸,不过你税务机关要不认,还真没有一个明确的回击手段,感觉不合理不代表依据规定不合理,人家难道还不能要收益了吗,如果人家分红后100天赎回认不认呢?不过这还是有点得便宜忐忑的心情了。(小编不得不在此处补充一下,避引起异议,只有其他基金分配才有可能避税,净值计算模式的,相当于将成本中的一部分转为分红的才是,非货币基金,货币基金单位投资价值不变,基本是收益增加,明白的,亏也是真亏)

  货币基金分红的营业税

  2009年营业税条例修订之后,对于单位买卖金融商品是要计算缴纳营业税的,单位取得的分红,并非买卖的利差,对于分红转份额环节理解是不属于营业税应税事项的,这不同于债券利息的争议,不是一个属性。

  赎回基金时,如何适用营业税,目前没有要征税这一说,已作废的财税[2002]128号中的一款曾规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作废的理由是2009年之后适用于非金融机构在内,因此没有必要单独明确金融机构了,但这种理解将是延续认可的),此时的购回基金是存在单位差价,跟货币基金收回的不变的基金单位是不同的,其单位价格是不变的,相当于是将分红的收回,财税[2003]16号文件只规定了股票、债券分红在转让时要补缴营业税的规定,不适用于基金赎回,据此小编认为不需缴纳营业税,实践中我们了解的案例中对此亦没有缴纳处理,这也是传统基金计算净值与货币基金的差异所在,因此目前来看,这也是因新玩法带来营业税应税判断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