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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爱心基金会章程

  中华爱心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全称:中华爱心基金会,英文名:CHINA KIND FUND,缩写为“CKF”。

  第二条本会是根据香港《社团条例》(第151章)的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注册的非牟利性社团组织。本会中国内地代表机构拟由国家民委主管,在民政部申请登记注册。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发掘、弘扬优秀的“中华爱心文化”,增强港人与全国各族人民的感情和大团结,帮助港人及海内外各界华人在振兴中华的伟大事业中,奉献爱心,建功立业。

  第四条本会严格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诚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五条本会设在香港英皇道1065号东达商业中心2005座。本会中国内地机构设在北京崇文区前门东大街10号、北京崇文区北官园胡同17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是:

  (1)帮助港人及海外华人投资中国内地西部、东北老工业基地,开展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救助等公益项目;

  (2)在北京长城中华爱心园内为慈善家树碑立传,筹集与管理建设基金;

  (3)两岸文化交流基金的募集与管理;

  (4)中华爱心网的建设维护、《中华爱心》杂志的编辑出版、中华爱心卡的推广发行等相关业务;

  (5)从事公益成果的评估、爱心文化研究、爱心业绩的展示以及其他业务。

  中华爱心基金会

  第三章理事

  第七条本会设理事(包括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本会发起人代表和推荐;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并在所在领域拥有相当的影响力。

  第八条理事人选,经理事会通过确认。

  第九条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理事会会长;

  (二)根据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参加有关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进行审议;

  (四)在本会领取报酬。

  第十条理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中华爱心基金会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本会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本会最高议事和决策机构。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本章程,按本章程规定开展活动及工作;

  (二)通过、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会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四)审核资产管理和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五)决定理事、理事会副会长、理事会会长和秘书长报酬;

  (六)决定本会发展规划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表决获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可委托其他理事代其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特别事项需要理事会决定而又不宜或难以召开理事会会议时,可采取理事书面表决办法,根据表决结果所形成的决议与理事会会议决议同效。

  第十四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五条本会设理事会会长一名,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本会设理事会副会长若干名。理事会副会长由理事会会长提名,经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本会秘书长由理事会会长提名,在理事会会议上通过出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会长批准出任。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主持执行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决定聘用机构一般工作人员;

  (四)处理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相关事务。

  第十八条本会实行会员制,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设立驻中国内地代表处,其负责人由秘书长兼任。

  第十九条本会可对为中华爱心促进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分别委以名誉会长、顾问等届内或终身职务。

  第五章监事及监事局

  第二十条本会设监事若干名,但不超过5名。监事候选人由各发起人协商产生,经监事局选举通过。监事局设主席、副主席各一名。主席经监事局通过出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经监事局选举产生。监事局每届任期三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局对理事会负责。监事局的职权是: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对资产管理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发展规划及其他重要事项提出建议;

  (四)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基金和资产

  第二十一条本会基金和资产来源:

  (一)发起人注入、会员费、港内外法人组织和个人自愿赞助(并非公募);

  (二)基金和资产增值;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所获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本会基金和资产用于:

  (一)中华爱心会馆、中华爱心园等公益设施的建设、维护以及相关事业;

  (二)开展评估、展示、教育、纪念、活动等章程所规定的业务;

  (三)符合本会业务范围的资助项目;

  (四)依法提取管理经费、项目成本和服务费用。

  第二十三条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专项基金,并可授权建立专项基金的管理组织。

  第二十四条本会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安全。

  第二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符合国际通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行业财务管理规范,接受登记机关的指导与检查,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批评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聘请政府认可的国际权威审计机构对本会财务状况进行年度审计。

  第二十八条本会实行理事会会长和秘书长离任审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及保险标准、福利待遇,按照本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制定与修改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经理事会通过制定,其修改也须经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的修改,须在通过后15日内,经法律公证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解散、因分立或合并需要注销、其他原因终止活动,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用于其它慈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华爱心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