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已执行近七年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被正式废止。专业人士分析认为,《暂行办法》被废止是在《基金法》已生效实施、基金监管的配套规章制度基本齐备的背景下作出的决定,这标志着基金业新旧法律规范已完成衔接。

  《暂行办法》是1997年11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11月14日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实施的。《暂行办法》被废止后,规范基金行业的法律体系将确定为:一部法律,《证券投资基金法》;六部规章,《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以及《基金托管银行管理办法》;还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内控制指引》等规范性文件。

  新的基金法规已形成了层次清晰、较完备的法律与监管体系,与《暂行办法》相比,其突破与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取消了投资组合中关于持有20%国债的强制规定,对禁止基金之间相互投资的条款作出重大修改,拓宽了基金产品创新空间。二、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的有关规定调整为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与非主要股东,并对股东任职条件作出了更透明更市场化的规定。三、《暂行办法》规定基金由多家发起人发起的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必要性不强,也容易导致责任不明,影响效率。《基金法》明确修改为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

  《暂行办法》是规范我国基金行业试点与发展的第一部法规,它确立了我国规范化、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业基本的法律规范与制度框架,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近七年取得迅猛发展的最重要的法律与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