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经理:合法但不合理
“尽管是同一家基金,但不同的产品都是由不同的基金经理在管理,名义上投资决策是有差异的。”有公募基金经理告诉记者,比如一家基金公司,只有一个TMT研究员,该研究员在内部公开推荐某只股票,不同产品的基金经理都可以自主决定该股票的买入决策,因此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从上市公司股东结构看,这家基金公司旗下多只产品进入十大流通股东的行列。
这样的现象能否说明这家基金旗下产品之间就构成了一致行动人的关系呢?“一致行动人是大家的买卖都要一致,对公司的经营情况看法一致。”上述基金经理告诉记者,其实在实际操作中,尽管一家基金旗下多只产品买入同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但是各个产品的基金经理买入时点不一样,所以尽管同时出现在流通股东行列,但不一定是一致行动人。
因此,既然否定是一致行动人的事实,就不存在多只产品累计买入5%需要进行披露的问题。
但是从另一个层面来看,不同产品持续买入达到5%不进行披露,以至于极端情况买完流通股,这种情况理论上存在,同时不进行披露,也未起到对市场的提示作用。对此,该基金经理认为,总体而言还是法律法规的滞后,合法但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