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流动性管理的改进建议
(一)完善法律。
笔者认为基金管理公司流动性管理的法律完善包括常规约束和应急调整两方面。
首先,修改基金公司风险准备金规定,拓宽风险准备金使用范围,提高计提比例。
目前,法律规定基金公司每月从管理费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低于5%,直至准备金余额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基金公司可以使用风险准备金赔偿自身因违法违规、违反合同等原因给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但现实中基金公司动用风险准备金的实例很少。笔者建议法律明确规定风险准备金可以用来弥补巨额赎回给持有人带来的额外损失,并适当提高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流动性管理压力。
其次,取消惩罚性赎回费率规定。如遇股市持续大跌,投资者必然选择赎回基金规避系统性风险,惩罚性赎回费率不应在此时去雪上加霜。证监会应当取消惩罚性赎回费率规定,对销售费用不设强制性下限。
再次,增加强制基金公司启用巨额赎回的法规要求。由于提前公告会影响公司声誉,基金公司不倾向于启用巨额赎回机制,而是抛售持仓股票应对赎回,既损害未赎回投资者利益,又加剧股市下跌,引发更严重的流动性危机。笔者认为应将基金公司巨额赎回的信息披露义务转化为对客户的告知义务,无需提前公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声誉风险,促使基金公司启动巨额赎回机制。此外,法律还应规定在单个交易日净赎回数额达到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如30%)的情况下,或者连续几个交易日(如3个)达到巨额赎回限制的情况下,基金公司必须启动巨额赎回机制,并要求托管行监督执行,及时向证监会报告。
最后,改变基金公司管理费与规模挂钩的模式,避免基金公司为自身利益故意造成净值下跌,套牢投资者。
(二)基金公司流动性管理的提高。
首先,基金公司对法规、基金合同、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投资比例进行系统阈值控制,并配备独立专业的风险控制及监察稽核人员对投资比例事中监控预警和事后稽核。托管行监督投资比例的执行情况,敦促基金公司限期调整违规行为,确保基金投资运作符合法规及基金合同要求。
其次,基金公司进行开放式基金的生命周期管理,从产品设计层面评估流动性风险,提前梳理即将到期产品的持仓情况并形成变现处置方案。对于有封闭期、定期开放和有存续期的产品,持仓证券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应超过产品封闭运作期或存续期。
再次,基金公司加大对市场流动性风险、投资组合申购赎回变动情况的研究和跟踪力度,设立专人专岗进行流动性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依据行业和公司历史申购赎回数据、基金持仓流通受限证券比例数据、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和历史短期套利资金规律,对各基金应对极端赎回情况的变现能力进行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根据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的结果,不断从销售层面优化持有人结构,灵活运用暂停大额申购等规则避免短期资金通过申购赎回进行套利,减少摊薄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再次,定期评估基金持仓品种的流动性。基金公司应当建立科学的持仓品种流动性评估方法,通过计算流动性资产占比、证券集中度和预计变现天数(根据历史成交量测算)等对基金持仓品种的流动性情况进行评估。
最后,建立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明确在遭遇不同程度赎回压力的情况下应该采取的应急措施。在遭遇极端赎回压力的情况下,基金公司应迅速对旗下各基金进行压力测试,测算出应对赎回的资金敞口,有效执行应急预案。应对极端情况的应急措施应该包括稳定机构客户、预备风险准备金以及向股东筹措资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