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基金安全再加一道保险锁
违规使用社保卡行为入刑,将对社保基金监管、打击威胁社保基金安全的违法行为产生什么作用?下一步,相关部门应该开展哪些工作以确保社保卡的规范使用?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人社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基本保险基金监督处有关负责人。
记者: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确立了社保卡的法律地位,请您谈谈这对打击震慑违规用卡犯罪行为、构建诚信社会有哪些意义?
有关负责人:刑法修正案是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牵头修订的。
第一,修正案的实施是贯彻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体现。四中全会的基本精神是依法治国,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行政管理如何落实依法行政,修正案对此进一步给出了法律依据。
第二,刑法修正案的实施是整个社保事业发展的需要。信息时代,人社工作需要以推广普及社保卡为抓手,整合资源,提高管理服务效率,让参保人员享受更为便捷的服务。社保卡的功效也让这张卡在很短的时间内赢得社会认可。截至今年9月底,我国社保卡持卡人数达到8.09亿,社保卡普及率已达到59%。
第三,刑法修正案确立社保卡的法定地位,是社保欺诈入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刑法第266条解释,明确欺诈入刑。这次刑法修正案明确了有关社保卡违规行为的罪名和量刑标准,进一步实现了社保基金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为社保基金监管提供了又一个有力的法律武器,必将形成打击震慑社保领域犯罪行为的合力。
第四,刑法修正案的实施将对公民行为和价值取向发挥引导作用,有利于诚信社会建设。伪造、变造社保卡,违规使用社保卡入刑,是告诉人们哪些行为不可为以及违法行为将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必将对公民行为和价值取向发挥一定的威慑引导作用,有助于培育诚信、法治文化,形成人人自觉崇尚、践行法治和诚信的氛围,从而取得治本功效。
记者:请您具体介绍一下确立社保卡的法律地位,将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基金安全发挥什么作用?
有关负责人:我认为确立社保卡的法律地位,可以更加保障社保基金的安全。刑法修正案将伪造、变造、买卖社保卡及使用行为,确定为“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及“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并明确了量刑标准,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确社保卡法律地位,目的是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为社保基金监管提供法律武器。反之,社保基金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也将促进社保卡的规范使用,增强社保卡的认可度。
违规使用社保卡行为入刑,是打击社保欺诈行为的前置。刑法第266条解释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也就是说,伪造证明材料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这种打击欺诈行为的前置,无异于为基金安全又加了一道保险锁。
记者:刑法修正案在11月1日开始实施,接下来相关部门应该做些什么工作,以减少或避免违规使用社保卡的行为?
有关负责人:第一,建章立制,有法可依。人社部应围绕社保基金监管、介质手段等方面,做好建章立制工作,我们初步设想研究制定《社会保险欺诈查处规定》,明确欺诈的定性,确定行政部门的定位与职责。信息管理部门研究拟订《社会保障卡申领使用管理规定》,主要从持卡人规范用卡角度对社保卡的申领、激活、密码修改、挂失、解挂、补领、换领、使用、注销等环节进行规定,确定持卡人、相关工作人员违规的处罚措施。
第二,加强管理,防控风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信息管理部门应从各自职能出发,加强日常经办管理和信息软件硬件的管理,增强安全意识,重点加强对社保卡的发行、使用的管理。堵塞漏洞,把篱笆扎得严一些、实一些、密一些,预防违规用卡,防止租借卡、盗刷卡、只刷卡不配药等违规用卡行为。
第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刑法修正案的宣传,使之走进千家万户,深入人心,提高人们的守法意识。尤其要加强对重点单位和人群的守法宣传,包括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等。
第四,实施有效打击,开展专项行动。今年上半年,人社部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要进一步健全人社部与公安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和案情通报。针对出现的社保卡使用乱象,及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