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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层规范私募基金募资行为

  昨日,中国基金业协会下发《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第九条“合理的注意义务”条文中特别指出,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沪上一位私募基金经理指出,现实生活中就有很多私募机构以收益权为投资标的,实质上多数涉嫌非法集资。

  而对于私募基金募集专用账户开立方面,《征求意见稿》也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监督协议,监督机构负责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监督协议中须明确反洗钱义务履职、责任划分及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也就是说,未来私募基金募集资金账户将由监督机构进行有效监管,防范非法私募机构将募集资金挪做他用。